健保給付規定 2.6.1 / 2.6.2 / 2.6.3

血脂給付規範評估工具

點選情境,同時得出新制與舊制的給付門檻與用藥路徑。

病人條件

病史與共病
可複選;選擇 CAD 後可展開冠心病細項。血管疾病一律以影像 ≧50% 直徑狹窄認定。
血脂值 mg/dL
mg/dL
TC/HDL-C/TG
non-HDL-C —
基本資料
心血管風險因子

給付判定

新制
起始門檻
LDL-C 目標
non-HDL-C
舊制
起始門檻
LDL-C 目標
TC 目標

處方與追蹤

新制
符合給付的院內藥品
未達標可加

治療流程

    追蹤間隔

    舊制
    符合給付的院內藥品
    未達標可加

    治療流程

      追蹤間隔

      新制條文依據(115/9/1 生效)

      ASCVD 風險等級與目標 極高風險 LDL-C <55(non-HDL-C <85)/非常高風險 <70(<100)/高風險 <100(<130)/中風險 <115(<145)/低風險 <130(<160)/0 項風險因子 <160。起始藥物治療門檻即為各該目標值。

      極高風險 (一) 冠狀動脈疾病合併下列任一:一年內曾經歷心肌梗塞、≧兩次心肌梗塞病史、多支冠狀動脈阻塞、急性冠心症合併糖尿病、周邊動脈疾病或頸動脈狹窄。(二) 周邊動脈疾病合併冠狀動脈疾病或頸動脈狹窄。

      非常高風險 (一) 臨床確診 ASCVD:急性冠心症病史、接受血管再通術、缺血性中風/TIA 合併動脈硬化相關疾病或病史、周邊動脈疾病(曾血管再通術、肢體缺血症狀或截肢)。(二) 影像確認 ≧50% 直徑狹窄率。

      高風險 糖尿病、慢性腎臟病(透析前,UACR ≧30mg/g 或 eGFR <60 持續至少 3 個月)、LDL-C ≧190mg/dL、CAC ≧400。

      中風險 2 項(含)以上心血管風險因子。低風險 1 項心血管風險因子。

      心血管風險因子 高血壓;男 ≧45 歲、女 ≧55 歲;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(男 ≦55、女 ≦65);HDL-C 男 <40、女 <50;抽菸;代謝症候群(腹部肥胖、血壓偏高、空腹血糖偏高、空腹 TG ≧150、HDL-C 偏低,五項符合三項)。

      判定順序 條文明訂「若未符合上述高風險條件,應以列在低至中風險欄位的心血管風險因子數量作為風險評估」,故高風險以上不再回頭計算風險因子。

      舊制條文依據(內容同 108/2/1 版)

      ACS 病史;或曾接受心導管介入治療、外科冠動脈搭橋手術之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 起始 LDL-C ≧70,目標 LDL-C <70。

     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起始 TC ≧160 或 LDL-C ≧100,目標 TC <160 或 LDL-C <100。

      2 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給藥前應有 3-6 個月非藥物治療;起始 TC ≧200 或 LDL-C ≧130。1 個危險因子 TC ≧240 或 LDL-C ≧160。0 個危險因子 LDL-C ≧190。

      心血管疾病定義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(心絞痛,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);缺血型腦血管疾病(腦梗塞、TIA、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)。

      危險因子 高血壓;男 ≧45 歲、女 ≧55 歲或停經;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;HDL-C <40;吸菸。

      追蹤 第一年應每 3-6 個月抽血檢查一次,第二年以後至少每 6-12 個月一次。

      條文依據:2.6.2 Ezetimibe 與 2.6.3 複方

      2.6.2(115/9/1 起) 限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、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、同型接合子性植物固醇血症,並符合下列之一:對 statins 發生無法耐受之藥物不良反應(如 severe myalgia、myositis);或經 statins 單一治療 6-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,得合併使用。惟 Ezetity、Ezzicad、Ezta 10、Ezetimibe Sandoz 等 4 品項須滿 3 個月

      2.6.3(115/9/1 起) 限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、HoFH 病患;經 statin 單一治療 6-8 週未達治療目標者得使用。惟 Agitin、Sacure、Ezta-SM、Zoliton、Zovastin、Cretrol、Livazebe 等 10 品項須滿 3 個月。本品不得與 gemfibrozil 併用。

      新制同時刪去了舊條文中「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」之綁定文字。115/8/31 前,ezetimibe 與複方一律須 statin 單方滿 3 個月。

      資料來源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藥品部分第 82 次會議,附件1、附件2(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,115/9/1 生效)。

      未涵蓋 PCSK9 單抗、siRNA、ATP citrate lyase 抑制劑依各該條文與事前審查辦理;降三酸甘油酯藥物本次未修訂,未納入判定。

      本頁為給付規範查詢輔助工具,非臨床治療指引;實際給付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為準。